中新網11月21日電臺灣《聯合報》21日刊文稱,奉天項目“國安”密帳一審宣判,李登輝無罪,劉泰英則依侵占公有財物罪,判刑兩年八個月。劉泰英有罪,是因他“知情”;而李登輝無罪,則是因其“不知情”。
  文章說,法官確認全案是貪污罪行,否則劉泰英就不會被判刑。也就是說,法官認定,有人吞侵了外事部門還給安全會議的779萬美金,向潤泰集團買了樓層,作為李登輝卸任後使用。以上罪行,法院皆證實不假。
  但是,判決指出,劉泰英有罪,是因他“知情”;而李登輝無罪,則是因其所涉罪嫌之證據,“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又再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犯行”,“自應喻知無罪判決”。
  該文稱,捲證中,潤泰老闆尹衍梁曾作證指劉泰英稱購買樓層系出自李登輝指示;但法院認為,據此即認定李主導此事,“並不合理”。然而,法院不接受活人的供證,卻返身一口咬定已去世的當時的“國安局長”殷宗文與劉泰英是合謀的共犯。
  亦即認定,殷宗文是在李登輝不知情之下,擅自將779萬美金交給了在體制外的國民黨“掌柜”劉泰英,以供劉為李登輝買樓之用。
  文章說,法官否定生者的供證,卻強將已無自我辯護能力的亡者入罪,請問這是什麼邏輯?
  更精彩的一段情節是:法院證實,殷宗文為釐清責任,事後要劉泰英補簽收條,劉簽了,法官於是據以認定劉泰英知情;然而,法院同樣證實,殷宗文曾要李登輝也補簽收條,但為李登輝所拒,法官竟據此證明李未參與及不知情。但是,李若未參與及不知情,殷宗文豈有天大的膽子竟要李登輝補簽收條?
  文章最後說,天知、地知,唯獨李登輝不知,所以法官也不知。這絕不是“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”的事件,只因恐龍的腦袋與人格不是一般人的腦袋與人格。  (原標題:台報:李登輝拒簽“賄賂”收條 還說不知情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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